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干部担心自己干事创业中因失误而被问责、受处分,怎么办?如何为担当者担当?如何为负责者负责?随着《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简称“鄂纪励十二条”)的出台,省纪委监委为全省担当作为者撑起了广阔的蓝天。
10月9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鄂纪励十二条”出台的背景、相关亮点规定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
为什么要出台“鄂纪励十二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在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细化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和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据此,省纪委监委组成起草组,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和省内相关经验和做法,并广泛听取广大干部意见、建议,组织力量进行了多层面的调查研究,起草了“鄂纪励十二条”(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旨在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鄂纪励十二条”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有关部门审核后,于9月底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委同意后正式实施。
根据“鄂纪励十二条”,干部发生工作失误,哪些情况可直接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哪些情况的失误、错误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纪委监委在哪些情况下可向组织部门明确回复廉政意见“不影响干部任用”?
●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哪些情况可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科教文卫技术骨干如何慎用留置措施?
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
如何严格规范函询,以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
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纪委监委怎么办?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怎样对待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干部觉得自己被冤枉,能否向纪委监委申辩申诉?
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决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好干部。
如何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干部?
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大胆干事创业。对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反馈。
是不是宽容失误就不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了?
不是。“鄂纪励十二条”明确规定:
●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执法,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注意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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