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张兴忠、郑文林同志的辞呈,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兴忠同志辞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职务,接受郑文林同志辞去县六届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