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侯小梅同志的辞职请求,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侯小梅同志辞去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