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侯小梅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侯小梅同志的辞职请求,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侯小梅同志辞去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