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姓名:侯小梅 联系方式:18608613160
作为农业生产力主力军的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农村妇女基于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能否获得有保障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关系着农村深化改革。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能够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效提升家庭土地产值,有利于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重大决策,代表其家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行为,改善农村儿童营养状况、消除贫困并减少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
建议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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