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肖吉武、朱作荣、唐军、杜琴、娄旭、张丰武、万其红7名同志的辞呈,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肖吉武、朱作荣、唐军、杜琴、娄旭、张丰武、万其红7名同志辞去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