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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被阅读29823次, 日期 2018-05-03【打印】 【关闭窗口

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审计局局长龚春兰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各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整改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屡审屡犯问题仍然存在、追责问责力度弱化等问题。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抓好后续整改工作。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督导,强化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县人大财经委将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落实,杜绝屡审屡犯现象重复发生。

二、完善财税管理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维护财经秩序。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快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项目库,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健全部门内控制度,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大出借资金清收力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三、主动接受监督。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将支出预算和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深化预决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追责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理财行为的权责统一,将财政财务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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