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县人大代表刘军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8年9月14日江陵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江陵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公安局提交的《关于对县人大代表刘军予以行政拘留许可的请示》(江公安文〔2018〕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会议决定:许可县公安局对县六届人大代表刘军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