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秦志岗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24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秦志岗同志的辞呈,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秦志岗同志辞去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