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朱瑞模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8年2月26日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朱瑞模同志的辞职请求,江陵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瑞模同志辞去江陵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