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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实施办法

来源: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被阅读69814次, 日期 2017-12-08【打印】 【关闭窗口

(20171117日江陵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支持和保证县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关注民生,增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一)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基层,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健全机制的工作要求,推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二)县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规范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

(三)向人民群众宣传县委决策部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听取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县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五)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征求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作准备。

(六)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七)履行与代表职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方法

(一)面向社会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示代表信息,同时通过县人大门户网站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公示的信息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便于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因地制宜固定代表联系对象。建立代表双向联系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固定联系至少5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至少3名乡镇人大代表和5名原选区选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集中编印代表联系手册,统一发放代表联系卡,确保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之间紧密联系,县乡代表之间无缝对接,代表和选民之间良性互动。

(三)整合资源组建代表活动小组。依托“聚力脱贫攻坚 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载体,整合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工作力量,就地就近组建代表活动小组,分层分片建立代表之家和代表小组联络室,积极参加当地人大组织的活动,广泛开展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

(四)形式多样开展代表专题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信函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形成调研视察报告,或者形成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代表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书面述职,每届进行一次口头述职(以代表团为单位,与年度组织实施),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代表年度履职尽责积分制考核范畴。

第五条  建立群众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

(一)县人大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以适当方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县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工委等工作部门应制定完善代表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的受理流程和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和受理交办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要求,协调督促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落到实处,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受理机关和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关切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平台,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推进会,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动解决代表通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工委等工作部门要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健全代表履职档案,编印代表履职手册,认真落实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及时提供代表履职所需的工作情况和信息资料,努力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足额纳入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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