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是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的基本要求,是执行代表职务、接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代表的法定义务。
代表联系选民应当求真务实,讲求实效。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和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接受选民的监督;
(五)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四条 代表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
(一)每年应当安排专门时间走访联系选民;
(二)可以在选区设立代表联系选民意见箱、公示代表联系电话、发放代表联系选民卡,方便选民联系,听取选民意见;
(三)召开选区选民和单位负责人座谈会;
(四)选择部分生活困难的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每名代表重点联系选民不少于5人(户);
(五)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
(六)其他联系的形式。
第五条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交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3、以代表来信形式直接反映给有关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
(二)不属于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本县内下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送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监狱管理区人大联络处,由其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2、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可以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或者向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反映,也可以群众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
第六条 有关单位接到代表提出或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由代表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监狱管理区人大联络处,应当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记录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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