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了解县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县人大代表履行“双岗双责”方面的情况及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听取县人大代表对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参加检查、视察、调研、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可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县人大代表联系;督办重点建议时,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县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把基层一线的县人大代表作为联系重点,每年至少回原选区参加代表活动一次;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走访10名以上的县人大代表;其他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5名以上县人大代表。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区统筹确定。
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系联络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系联络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
第十条 各乡镇人大,监狱、管理区人大联络处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做好联系县人大代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对需要办理和答复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可以交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反馈。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代工委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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