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提高我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咨询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聘请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师(以下简称咨询师),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师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咨询师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咨询师暂定16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五年。期满后经协商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咨询师人员结构情况,研究设立按专业分类的咨询组。
第五条 咨询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二)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身体健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第六条 咨询师的产生和确定:
(一)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县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向预算工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预算工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四)咨询师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五)增补咨询师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咨询师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
(二)参与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县直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四)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
(五)参与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七)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咨询师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四)对咨询师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九条 咨询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预算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常委会或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师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及时向预算工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十条 预算工委应当定期召开咨询师全体或部分咨询师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咨询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预算工委负责咨询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推荐人的资料,拟定咨询师人选,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委会办公室;
(二)保持与咨询师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咨询师的建议;
(三)定期寄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邀请咨询师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调研活动;
(五)提出咨询师经费开支的意见(咨询师工作经费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建立健全咨询师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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