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沈鹏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沈鹏同志辞去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