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陵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江陵中心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禁止燃放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要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努力提升城市形象。
2006年12月25日江陵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陵县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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