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成友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2年11月1日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及吴成友同志的辞呈,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吴成友同志辞去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吴成友同志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