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
选举区和乡镇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选民登记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即只要是在第一次参加选举时登记过的选民,在以后的选举中就不需要重新登记了,只需要做好“三增三减”即可。
“三增”即增加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
“三减”即减去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选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登记:
1、选举机构登记核对选民信息变化情况,确认选民资格。
2、选举机构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3、选民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
4、选民也可以通过选举机构公布的网络渠道进行自主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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