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的确定方法是:
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的确定方法是:
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对于重新确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的原则是:
1、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2、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境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4、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5、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6、同驻军有关领导机关协商后,分配驻军的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各选区的人口数对代表名额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原则是:
1、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2、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名额。
4、境内归侨人数较多的,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照每个选区应选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