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湖北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大体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十个法定程序。
六个阶段分别是:选举准备阶段、选民登记阶段、代表候选人确定阶段、投票选举阶段、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阶段、选举工作总结阶段。
十个法定程序分别是:
1、设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法规定: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2、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总体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由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由40名提高至45名。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作了重新确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也要依法对乡级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确定,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确定选举日期
选举日,即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是县乡人大选举的基准时间。选民法定年龄计算、选民名单公布时限、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时限、选民资格异议处置时限等法定时限,都与选举日的确定密切相关。因此,选举日是法定日期,选举委员会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合理确定选举日;选举日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推迟。
4、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5、提出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及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等信息;根据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7、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严格依法使用流动票箱,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计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计票完成后,选票封存备查。
8、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
10、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和批准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县级人大还要完成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只有成功召开换届选举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才算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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