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查选民资格?
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什么样的人具有选民资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查一个人具有选民的资格要点如下:
首先,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成为选民的三个基本条件: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
●至选举日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才能成为选民,依法行使其选举权利。
因此,在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要依法严格区分应予选民登记、准予选民登记、暂缓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四种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这类人员虽然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但是应当暂缓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人。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下列人员准予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除属于准予选民登记的、暂缓选民登记的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外,均属于应予选民登记的人员。
在具备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只有应予选民登记的和准予选民登记的人员,才具有选民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