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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媒体问答

来源: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被阅读60480次, 日期 2021-04-06【打印】 【关闭窗口

问题1:《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是我市第二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请问制定该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回答:《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是继《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之后,我市制定的第二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革命遗存是不可再生的红色文化资源,是革命文化、革命精神的物质载体,也是激发爱国热情、奋斗精神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求:“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荆州作为湘鄂西苏区的首府和中心所在地,在土地革命时期留存下大量的革命遗址遗迹,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充分利用革命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弘扬湘鄂西苏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牢记红色政权是怎么来的,既是对过去的革命历史负责,也是对未来的发展负责。二是对于推动荆州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通过加强革命遗存保护,继承和发扬党的革命精神,有利于凝聚起推动荆州高质量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就强调:“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另一方面,通过对革命遗存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引领红色文化建设和发展,打造荆州的红色文化产业,进而推动荆州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三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具有重要意义。革命遗存凝结着党的光荣历史,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红色文化、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的相关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已经成为地方立法的新亮点。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开展弘德立法,加大立法实践,通过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更有效地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落地,深入人心。

问题2:通过地方立法保护革命遗存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请问条例在审议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重点、难点问题?在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有何制度上的设计和创新?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秦浩回答:《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在审议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问题;二是采取何种措施对革命遗存进行有效保护;三是革命遗存合理利用的问题。下面,我将依次向大家介绍: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这是在条例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荆州市是湘鄂西苏区的发源地之一,是苏区首府和中心所在地,虽然苏区范围还涉及湘、鄂两省边界,不仅只是荆州市行政区域,但这一时期的革命遗存在荆州分布广、数量多,通过立法保护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既具有荆州地方特色,也体现了我们在保护革命遗存方面的责任和担当。关于保护对象,根据荆州市革命遗存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是指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湘鄂西苏区进行革命活动所留存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同时列举了几类主要的革命遗存,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既突出保护重点,又实现全面保护。关于条例在革命遗存保护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条例在革命遗存保护管理措施上,区分文物、非文物及烈士纪念设施,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保护措施,未再重复规定,而是结合我市革命遗存保护实际情况规定了这些具体措施:一是实行名录保护制度。条例规定文旅部门要定期组织普查和专项调查,认定革命遗存,编制保护名录。市政府在批准保护名录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二是设置纪念标识的保护措施。针对部分革命遗存无标无识的现状,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遗存设置统一的纪念标识,对建(构)筑物主体已经灭失的革命遗存,要设置石碑、标志牌等特殊纪念标识予以保护。三是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革命遗存保护管理制度,与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并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对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条例明确规定国有、非国有、产权不明的革命遗存的修缮主体和修缮责任,同时在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五是明确了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革命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存;刻划、涂污、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存纪念标识;擅自设置商业广告设施;从事有损革命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关于革命遗存的合理利用。条例主要有这些制度设计:一是充分发挥革命遗存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功能。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职责;同时,规定革命遗存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基层红色阵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利用村史馆、图书馆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二是推动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革命遗存的宣传推介力度,并在保证革命遗存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革命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旅游品牌,开发、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同时,条例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存,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三是加强对革命遗存的理论研究,各级政府要收集、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存相关资料,同时要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革命遗存进行理论研究和精神文化作品创作。四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融入革命遗存元素。规定各级政府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计市政设施时,应当融入革命遗存元素,彰显革命传统精神。

问题3:条例的出台将我市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利用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作为条例的牵头起草和主要实施部门,请问市文旅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肖水华回答:1.扎实做好条例宣传学习工作。一是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荆州博物馆等文旅系统单位的官网上全文刊发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解读和宣传文章。二是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市民、企事业机关、中小学生印发革命遗存保护条例2000份。三是结合“世界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开展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普及活动。2.制定配套强化措施、制度和政策措施。一是设立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研究讨论革命遗存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为革命遗存的认定、保护、管理提供咨询指导。二是编制革命遗存保护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三是开展革命遗存保护修缮、安全消防、环境整治工作。四是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与革命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革命遗存保护协议,加强监督管理。3.开展条例落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湘鄂西革命遗存主要分布在我市洪湖市、监利市、江陵县,同时,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公布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会同规划、史志、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全面推动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贯彻落实。

问题4:革命遗存是革命先烈留存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我市作为湘鄂西苏区的发源地、苏区首府和中心所在地,这一时期的革命遗存分布广、数量多,请问条例的保护对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荆州市史志研究中心副主任、三级调研员鄢平回答:《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具体包括: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荆州境内进行革命活动所留存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包括六大类:(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五)涉及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设施;(六)其他见证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时期革命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荆州,不仅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更是享誉全国的红色文化宝地,从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经党的创建、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30年红旗不倒;从1927年戴家场起义、1928年荆江两岸“年关暴动”,到1949年百万雄师过大江,22年武装斗争不断。形成了500多处弥足珍贵的革命遗址。根据2010年全国革命遗址普查数据,荆州市认定的革命遗址有574个,其中湘鄂西苏区时期革命遗址475个,如:湘鄂西革命根据地首府(洪湖的瞿家湾、监利的周老嘴)、见证桃花山苏区人民跟随贺龙闹革命(石首的桃花山红军树革命烈士纪念园)、红二军团诞生地(公安县的南平文庙)、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策源地之一(江陵沙岗镇的红军街)、中共松滋县委领导的九岭岗起义(松滋的九岭岗起义战斗地遗址)等。这些都是保护对象,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保护好、利用好、发扬好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激励大家爱国热情,感党恩,跟党走,勇于担当,奋力作为,为荆州转型赶超、加快振兴,绘就新画卷作出贡献。

问题5: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一直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请问条例在革命遗存修缮方面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

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肖水华回答:参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革命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使用权人负责。非国有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所有权不明的革命遗存的修缮、保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非国有革命遗存产权所有人自愿修缮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经费中给予补助。非国有革命遗存有损毁危险,产权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产权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问题6:革命遗存蕴含着深厚的革命精神和红色文化内涵,更应重视其合理利用。条例设置专章对革命遗存的合理利用进行规定,请问市文旅局将采取哪些措施对革命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肖水华回答:1.强化红色文化传承功能。抢抓长征文化公园建设机遇,突出湘鄂西革命主题的打造,形成以洪湖大湖国家重点红色旅游区域为龙头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出以“洪湖湘鄂西革命纪念园—洪湖生态风景区—瞿家湾景区”、“周老嘴湘鄂西革命旧址群—天鹅洲景区-石首红军树”、“北闸风景区—贺炳炎纪念馆—洈水旅游区”等多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2.加快红色景区品牌创建。推动洪湖湘鄂西革命纪念园、周老嘴景区加速创建创成4A级景区。整合石首、监利、洪湖三地红色文化资源,连片开发,突破传统革命遗址、旧址、纪念馆的开发方式,增设体验环节,尤其是沉浸式体验,采取“红绿”融合、“红古”组合,推出洪湖蓝田红色实景演出、周老嘴首府老街体验、瞿家湾红军场景模拟、红歌剧院体验等项目,让游客能够融入红色革命场景。3.突出红色景区宣传推广。一是推进“互联网+红色旅游宣传”行动,利用媒体推广、展会节庆、区域合作、专场推介等旅游宣传推广契机,重点加大红色景区荆州特色的宣传推介,让荆州红色旅游如同“洪湖水,浪打浪”传遍全国,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红色景区。二是开展中小学生“红色文化旅游研学年”活动,引导红色景区为中小学生讲好红色故事,提供优质的研学旅游接待服务,助推红色文化研学旅游基地建设。三是支持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挖掘地方红色文化,创作红色歌曲、红色影视、红色演艺节目,评选推出一批优秀红色文艺节目,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红色精神。4.提升红色旅游服务质量。加快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推进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行红色景区服务标准、讲解员和导游员上岗标准与工作规范,提升红色旅游服务标准水平,规范讲解解说内容,创新讲解形式和展陈方式,不断增强知识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问题7:今年是“八五”普法开局之年,市司法局作为普法部门及普法监督部门,请问将采取哪些举措对条例进行宣传?

荆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红回答:1.大力宣传《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将条例宣传任务纳入荆州市“八五”普法规划和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组织各机关、窗口单位,在醒目位置和人流集中区域,设立条例的法治宣传栏或电子屏幕,不断扩大条例的知晓率。二是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和解读。三是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职责,在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的过程中,将条例纳入本部门普法清单任务,明确普法目标、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丰富普法方式和载体,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开展条例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景区等活动,特别是在具有纪念、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和相关纪念设施场所面对参观者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
2.抓住关键少数。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包括本条例在内的荆州市地方性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
3.严格进行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法治荆州建设的相关内容全面纳入了绩效考核、综合治理等考核项目中,我们将进一步发挥督查考核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督查考核推动地方性法规宣传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问题8: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构建起在党委领导下,人大推动,行政、司法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请问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对条例的“三入”工作进行监督?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副主任胡梅娣回答:《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的“三入”工作进行监督。
1.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条例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法规实施一年后,也就是2022年12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条例实施满3年后,也就是2024年12月底前,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实施情况报告,推动解决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推动条例正确有效实施。
3.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落实条例评估机制。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条例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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